湖南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

时间: 2020/08/24   作者:   点击:

湖南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

 

  一、总则 

     (一)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工会法》及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 程》和《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特制定湖南农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(职)代会)实施细则。   

    (二)二级教(职)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,参加民主管理,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。  

 

    (三)二级教(职)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照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湖南农业大学有关规定,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,在部门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部门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(职)代会的工作机构。

    (四)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(职)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,定期向教(职)代会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,落实教(职)代会的有关决议,认真办理教 (职)代会代表的提案。二级教(职)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,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
    (五)二级教(职)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,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,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。 

    (六)二级教(职)代会在各院、图书馆、后勤集团等单位建立。

    (七)二级教(职)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       二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

    (一)听取和审议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的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工作报告,审议单位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和教学、科研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 (二)审议、通过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的实施意见、教职工奖惩办法,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。

    (三)听取、审议阶段性工作总结,单位年度创收收入及开支情况报告。

    (四)讨论决定工资奖金,劳务酬金分配发放等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。

    (五)评议、监督二级单位领导干部,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。可以提出表扬、批评、推荐等意见,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嘉奖、晋升、处分或免职。根据单位部署参与民主推荐二级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。

    (六)审议其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宜。

      三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筹备

    (一)在院(馆、集团)党总支领导下,成立有党、政、工负责人参加,由部门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,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。

    (二)召开教(职)代会的院(馆、集团)首届或换届时,制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、代表条件、选举办法、代表组划分、提案征集等方案。安排民主评干时,制定民主评干方案。

    (三)确定会议议题。院(馆、集团)行政和教职工(代表)都可以提出教(职)代会议题的意见。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、审议后,与院长(馆长、集团总经理)协商,然后,提请党总支讨论,提出教(职)代会议题的建议。经过大会主席团审议后,提请大会通过。

    (四)凡需要提交大会讨论、审议、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20天印发给教职工(代表)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,再交部门工会。

    (五)拟定大会日程、议程。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。

    (六)制订会议经费预算(由行政开支)。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。

    (七)部门工会向党总支报告教职工(代表)大会筹备工作情况,由党总支发出召开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通知。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教职工代表

    (一) 院(馆、集团)教(职)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。任期3至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    (二)教职工不足50人的院(馆、集团)召开教职工大会,全体教职工参加。

    (三)召开教(职)代会的院(馆、集团)由部门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,征求行政意见后,报党总支审定。方案包括:代表人数、组成比例、代表条件、代表名额分配、选举办法等。

    (四)代表名额。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。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,代表名额不低于30%;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%以上。

    (五)代表的产生。以工会小组为单位,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。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。

    (六)由院(馆、集团)部门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后,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,并公布代表名单。

    (七)学校教(职)代会代表、院(馆、集团)党、政、工、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。选举时,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,以普通教职工身份 参加选举,如会议需要,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、教职工、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,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,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    (八)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,其代表资格自行消除;代表离退休后,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;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(职)代会活动的,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。

    (九)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,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,由所抽单位进行补选。

    (十)教职工代表的权利

    (1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

    (2)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、讨论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;

    (3)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,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,批评;

    (4)有对教(职)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(职)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、督促的权利;

    (5)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、阻挠和打击报复时,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。

    (6)有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、监督,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的权利。

   (十一)教职工代表的义务

    (1)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时事政策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;

    (2)积极参加教(职)代会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大会决议,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;

    (3)联系教职工群众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,做好群众工作;

    (4)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提高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。

五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提案

无论是召开教(职)代会或教职工大会,都应该组织大会提案。提案是教职工(代表)就本单位改革发展、教学科研、管理服务、工资奖金分配、生活福利、教师队伍建设等提出的议案。

    (一)提案征集

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,由院(馆、集团)部门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,并将提案印发给全体教职工(代表)。

教职工(代表)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提案,填写填案表交院(馆、集团)部门工会。提案应当一事一案,一人提出后,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。

    (二)提案审查、立案。

       1.部门工会对提案进行整理登记,并审查立案。凡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,并具有实际价值或者作用的提案都应立案。

       2.纯属个别人的问题,或一般性事务,一般不予立案。

       3.对有争议的提案,可提交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。确需教(职)代会讨论、决定的重大提案应列为大会议题。

       4.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,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。凡未立案的提案,应答复提案人。

    (三)提案的办理

部门工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(馆长、集团总经理),院长(馆长、集团总经理)召开有关会议,逐条落实并答复提案人,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。

    (四)提案的检查与反馈

部门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、督促。向提案人反馈并在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上报告本次教职工(代表)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职工(代表)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。

       六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主席团

    (一)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

       1. 召开教职工(代表)大会时,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。主席团人数、构成比例、建议人选等,由部门工会同行政协商后,报党总支审查。主席团由单位党、政、工、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。主席团须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预备会通过。

       2. 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。秘书长一般由部门工会负责人担任。

    (二)主席团职责

       1.审议大会议题,并提请大会通过。

       2.主持会议。

       3.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。对议案进行修改。

       4.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。

       5.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。

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,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。

       七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预备会议

    (一)教职工(代表)大会预备会议由部门工会主持。全体教职工(代表)参加。

       1.部门工会报告本次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筹备情况,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。

       2.通过部门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;

       3.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;

       4.民主评议干部时,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

       5.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。

       6.通过、决定大会其它事项。

       7.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。

       8.党、政领导讲话。

     (二)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。

       八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议程

主要包括(根据会议需要舍取):

       1.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教职工(代表)人数,超过教职工(代表)总数三分之二,方可宣布开会 。

       2.宣布大会议程。

       3.由院长(馆长、集团总经理)作工作报告。

       4.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院(馆、集团)财务工作报告和其它专题议案的报告。

       5.由部门工会作上次教职工(代表)大会提案处理和本次教职工(代表)大会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。

       6.由部门工会主席就教职工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,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,向大会作出说明,提请大会确认。

       7.以代表组为单位,就会议报告、议案和大会的各项决议,决定草案进行讨论、审议。各代表组组长将讨论、审议意见归纳整理,向主席团汇报。

       8.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后,经统一认识,对会议议案、决议、决定进行修改,并向大会作出说明。

       9.大会对决议、决定进行表决,并宣布表决结果。

      10.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干部。

      11.大会总结。

      九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决议和决定

   (一)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,都应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讨论、审议,并作出相应的决议、决定。

   (二)决议、决定由大会主席团起草草案,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,然后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、决定逐一进行表决。

   (三)表决方式举手和投票两种。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(代表)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,不能搞会外投票。

   (四)凡教职工(代表)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,没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同意不得修改。如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,确需修改,必须由院(馆、集团)行政 向部门工会提出修改决议、决定的建议,召开院(馆、集团)党政工联席会议,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,并作出相应决定。对涉及面广、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 题,应召开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,并对修改内容进行表决,做出新的决议、决定。

   (五)院(馆、集团)行政是教职工(代表)大会决议、决定的主要执行者,院(馆、集团)部门工会是决议、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,并负责在下次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上汇报决议、决定的执行情况。

      十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民主评议干部

民主评议干部在院(馆、集团)党总支的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指导下进行。并由部门工会或者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专门小组制定评干方案,组织实施。

    (一)评议对象。重点是院(馆、集团)行政领导干部,一般每年进行一次。

    (二)评议内容

主要是干部的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,具体内容在评干方案中确定。

    (三)评议方式

主要有口头评议、书面评议两种。

    (四)评议的主要程序

      1.宣传发动。宣传民主评干的意义,要求代表实事求是地全面看待干部,既肯定成绩,又善意指出缺点问题。要求受评干部虚心听取教职工意见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。

      2.干部述职。受评干部向教职工(代表)大会作述职报告。

      3.民主评议。填评干方案开展评议。

      4.归纳整理。填写“民主评干综合意见表”。

      5.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、受评干部在综合表上签署本人意见。

      6.提出奖惩建议,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。

民主评干可以与学校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,也可以由教职工(代表)大会单独进行。

      十一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专门工作小组

根据院(馆、集团)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和工作需要,教职工(代表)大会可以成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小组,代表教职工参加院(馆、集团)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处理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专门业务。

     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-5人为宜。

     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可先由工会提名,与行政协商,报党总支认可,再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。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部门工会负责人担任,也可以由教职工(代表)担任,院(馆、集团)行政负责人不宜担任。专门工作小组职责行使到下届专门小组产生为止。

       十二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文书档案

凡涉及教职工(代表)大会工作的各类文书资料都应按先后顺序由部门工会建档备查。

       十三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和工会会员(代表)大会的结合

各院(馆、集团)实行教(职)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结合的体制,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,即为工代会会员代表。

凡召开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院(馆、集团),都应该召开工会会员(代表)大会。教职工(代表)大会和工会会员(代表)大会的代表,届期一致,代表组、主席团可以合一。文书资料分别立卷存档。不能混装在一起。

       十四、附则

    (一)本实施细则,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
    (二)二级单位其它形式的教职工大会不享有本细则所规定的职权。

    (三)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,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,部门工会对其细则的实施进行检查、督促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四年九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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